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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电网企业代理购电

来源:兴港电力 时间:2021-10-30 10:07

     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式印发了《关于组织开展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指导各地切实组织开展好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以“六个明确性要求+四项政策协同”的方式对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作了工作部署。

六个明确要求

1.明确代理购电用户范围。

工商业用户:

10kv以上用户:

原则上直接参与市场交易,向发电企业或售电公司购电,暂无法参加的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

其他工商业用户:

鼓励直接参与市场交易,向发电企业或售电公司购电。

已直接参与市场交易又退出的用户:

暂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

各地要结合当地电力市场发展情况,不断缩小电网企业代理购电范围。

2.预测代理工商业用户用电规模。

电网企业定期预测代理购电工商业用户用电量及典型负荷曲线。

3.确定电网企业市场化购电规模。
4.建立健全电网企业市场化购电规模两个阶段。

1.时间:2021年12月底前

主体:电网企业

交易方式:挂牌交易

(1)挂牌购电价格按当月月度集中竞价交易加权平均价格确定

(2)挂牌成交电量不足部分由市场化机组按剩余容量等比例承担,价格按挂牌价格执行,无挂牌交易价格时,可通过双边协商方式形成购电价格。

2.时间:2022年1月起

主体:电网企业

交易方式:参与场内集中交易方式(不含撮合交易)

(1)以报量不报价方式作为价格接受者参与市场出清。

(2)其中采取挂牌交易方式的,价格继续按当月月度集中竞价交易加权平均价格确定。

5.明确代理购电用户电价形成方式。

(1)普通用户电价

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户电价由代理购电价格、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其中,代理购电价格基于电网企业代理工商业用户购电费(含偏差电费)、代理工商业用户购电量等确定。

(2)几类特殊用户电价

已直接参与市场交易在无正当理由情况下改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用户;拥有燃煤发电自备电厂、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用户;暂不能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高耗能用户。以上三类用户用电价格中的代理购电价格为普通用户的1.5倍。

已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高耗能用户不得退出市场交易

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价格、代理购电用户电价应按月测算,并提前3日通过营业厅等线上线下渠道公示,于次月执行,并按用户实际用电量全额结算电费。

6.规范代理购电关系变更。

代理购电关系

(1)首次代理购电至少提前1个月通知用户→履行告知义务 签订代理购电合同→每季度最后15日前→可选择下一季度起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终止→电力企业代理购电

(2)规定时限内用户未直接参与市场交易未与电网企业签订代理购电合同→(默认)由电力企业代理购电→每季度最后15日前→可选择下一季度起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终止→电力企业代理购电

四项政策协同

  • 加强与居民、农业销售电价政策的协同

根据河南省发改委相关文件要求,居民、农业用电由电网企业保障供应,执行我省现行目录销售电价。

  • 加强与分时电价政策的协同

在现货市场未运行的地方

(1)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户代理购电合同未申报用电曲线。

(2)申报用电曲线但分时电价峰谷比例低于当地分时代价政策要求的。

用户用电价格应当按照当地分时电价政策规定的时段划分及浮动比例执行。

  • 加强与电力市场交易规则的协同

现货市场运行的地方

1.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户与其他用户平等参与现货交易,公平承担责任义务。

2.纳入代理购电电电来源的优先发电源,偏差电量按现货市场规则执行。

3.鼓励跨省跨区送电参与直接交易。

  • 加强与可再生能源消纳权重政策要求的协同

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用户应公平承担可再生能源消纳权重责任.